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我司客户,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对自然人郑爱利在第30类上“面粉;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茶; 蜂蜜;挂面;食用淀粉;调味品;谷类制品;米;酱油”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5703978号“今沙河农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决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显著部分“今沙河”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面条、食用面粉”商品上的“金沙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保护,被异议商标文字“今沙河”与该商标差异细微,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第35703978号“今沙河农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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